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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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应杰各项经济损失7241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刚赔偿原告刘应杰各项经济损失350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除被告李作维垫付的费用外,被告柯某某、柯西安、李作维共同赔偿原告刘应杰各项经济损失175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刘应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被告刘刚承担600元,被告柯某某、柯西安、李作维共同承担924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限被告刘刚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刘应杰600元,限被告柯某某、柯西安、李作维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应杰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