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丁平9559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7203元、伤残赔偿限额内2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丁平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预缴),由原告丁平负担40元,被告赵锋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