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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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西昌市海河与西河交汇处的昌平.外滩16区负二楼地下车位-2—D236所有权归原告陈文英所有; 二、被告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为原告陈文英办理位于西昌市海河与西河交汇处的昌平·外滩16区负二楼地下车位-2—D236的权属证明。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