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陈金发、范章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借款本金118,173.70元及截止至2021年10月26日的利息4,085.79元,合计122,259.4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18,173.7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兰金保生、兰春生、陈龙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兰金保生、兰春生、陈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金发、范章秀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计1,402元,由陈金发、范章秀、兰金保生、兰春生、陈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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