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黄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普惠金融卡本金39447.07元、普惠金融卡年费600元及利息、滞纳金(按年利率14.4%计付利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利息、滞纳金以本金39447.0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廖菊兰对黄荣辉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18元,减半收取计400.59元,由黄荣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