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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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欠款23186元;2、被告自2020年12月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款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为酒泉市肃州区飞天路33号楼七天优品酒店实际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由原告承担酒店的布草洗涤工作。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及约定,原告每天按照被告要求收取布草进行洗涤工作,并于第二天返还布草,每日单据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洗涤费用按月结算。2019年8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洗涤费用,截至2019年12月,被告下欠原告四个月洗涤费用合计23186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拖延支付。庭审中,经原告核算,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为23113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年利率明确为3.85%。 被告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取送单、七天优品布草洗涤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被告经营七天优品酒店,由原告承担酒店的布草洗涤工作。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及约定,原告收取当日布草进行洗涤,次日收取新的布草、返还上一日布草,每次取送布草均由双方工作人员在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取送单上签字确认,洗涤数量以实收数为标准,按月结算,次月付款。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9月洗涤款6228元、2019年10月洗涤款7057元、2019年11月洗涤款4933元、2019年12月洗涤款4895元,共计2311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洗涤布草,被告按月向原告结算费用,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足额向原告支付洗涤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洗涤款23113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洗涤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洗涤款23113元; 二、被告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肃州区康洁布草洗涤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元,由被告酒泉联宜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