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干县康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刘小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康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057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36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此后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057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康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刘小鹏赔偿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康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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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小鹏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保全费109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2837元[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康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费1450元[被告(反诉原告)刘小鹏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干县康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反诉原告)刘小鹏负担4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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