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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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按年息6%计算)。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另25元本院退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