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纳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十六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为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10月16日签订《委托确权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海珠区××路面侧,赤沙西侧、部队后期部东北侧的地块[于1998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一三五八部队征用,征地文号为:穗规地证字(1998)第18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确权手续。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交纳保证金400万元。原告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办理相关确权手续。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确权协议补充协议》,将原告办理确权手续的时间延期至2019年9月止。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为被告办理完毕相关确权手续。并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证第D3800282号)。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三日(即2019年9月4日)内全额退还给原告。但被告时至今日仍没有退款。根据协议约定,若原告延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则按未缴额的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原告参照协议上述约定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逾期退款的违约金。

被告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乙方与被告为甲方签订了《委托确权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在海珠区××路面侧,赤沙西侧、部队后勤部东北侧的地块[于1998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一三五八部队征用,征地文号为:穗规地证字(1998)第18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表》、《地籍界址图》、《宗地图》、《历史用地套图》等地块确权文件;委托期限为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至12月31日内将上述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到甲方名下。委托费用为500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好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甲方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叁日内全额退还给乙方,逾期办理,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500万元保证金。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交付保证金的,应按未缴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三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委托工作。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不能让甲方取得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本委托协议自行终止(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伍佰万元保证金;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支付的任何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委托事项。

2017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8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9年6月27日,原告为乙方与被告为甲方签订《委托确权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委托确权协议调整期限至2019年9月止。

2019年8月30日,原告将案涉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第03800282号)、《地籍调查表》、《地籍界址图》、《宗地图》、《历史用地套图》等地块确权文件交给被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委托确权协议》、《委托确权协议补充协议》、其汇款凭证及被告签收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第03800282号)、《地籍调查表》、《地籍界址图》、《宗地图》、《历史用地套图》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已完成被告委托办理案涉地块确权手续,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提供《委托确权协议》、《委托确权协议补充协议》、其汇款凭证及被告签收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第03800282号)、《地籍调查表》、《地籍界址图》、《宗地图》、《历史用地套图》予以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供抗辩意见,应承担因此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采纳。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3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原告,原告已在2019年8月30日履行委托事项,故被告应依约退还履约保证金,现被告逾期退还该款项,应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另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而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其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为止,按一年期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80元,由原告负担25656元,被告负担4522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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