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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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宁市永和镇细黄轮胎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建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宁市永和镇细黄轮胎行支付货款29620元及利息3036.05元。 二、驳回原告兴宁市永和镇细黄轮胎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朱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