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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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重庆保力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保力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弓箭控股国作登字-2013-K-00098254号LadyDiamond(淑钻系列2009)作品(编号为GPLADYDIAMONDFH36)著作权的玻璃杯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保力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弓箭控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弓箭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重庆保力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径直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弓箭控股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重庆保力玻璃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