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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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案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相应日期,支付时计至实际结清日)(详见附表一);2.各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各被告通过招商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代发信用贷款”(闪电贷)授信额度,各被告在线点击确认同意并与原告签署了《额度借款合同》。原告向各被告发放贷款后,各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月供,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各案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闪电贷”系原告经营的网络贷款品种,该贷款可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在线申请。原告主张各被告先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柜台或者自助办卡终端机开办银行卡,并开通该张银行卡的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功能,再通过招商银行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闪电贷”,在线签署了《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通过手机银行登录,须验证账号、密码或者指纹等信息;如通过网上个人银行登录,须验证账号、密码或电子证书等信息,在提交贷款申请前贷款人需验证扣款卡的取款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将发送至预留在招商银行的移动电话,贷款人认为必要时,会通过视频或电话核实身份;被告如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原告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被告应于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被告授权并同意原告到期从指定扣款账户中扣款;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各合同亦就法律文书等的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约定,各被告在合同中确认并同意相关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为其在合同项下各项商业文书/法律文书的司法送达地址,并约定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被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或前往原告所属分支机构的柜面申请变更,否则按该确认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被告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各合同所称商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合同履行通知、业务操作通知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通知、提前到期通知、逾期催收函、诉前/诉讼保全文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价告知通知书、拍卖裁定书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