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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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64,184.42元; 二、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8,209.22元; 三、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行保证金130,000元; 四、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张国伟、周恩保、周天阳、周恩旭、吴贤洲、张国教等6人分别以其各自认缴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200,000元为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张国飞、张国武、覃益强、李启作、张国光、覃世猛、张国电、黄明强、吴贤武、张国龙、李启田、周恩波、周恩雷等13人分别以其各自认缴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100,000元为 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西金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6,353.5元,由被告田东县新桂生态旅游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01,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