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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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陈一福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天等县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在被告住所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已就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即由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的规定。故天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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