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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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周长富与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 二、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周长富保证金3,718元; 三、周长富支付给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414.50元; 四、周长富支付给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2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柳江恒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以92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柳江恒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以1,913.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柳江恒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后周长富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至租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414.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五、驳回周长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5×××79,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该案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受理费3,056元(周长富已预交1,528元),由周长富负担2,956元,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反诉受理费997元(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周长富负担50元,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一1187010400047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