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观山湖广汇建筑材料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阳观山湖广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郑仁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反诉被告贵阳观山湖广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反诉原告郑仁押金11,620.4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贵阳观山湖广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本诉被告郑仁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反诉被告贵阳观山湖广汇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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