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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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望谟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望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损失209112.42元。

本案受理费3927.35元(已减半),由四原告承担2047.96元;由被告姚富刚承担1879.39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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