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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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盐山县诚宏运输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苗延伟赔偿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损失369721.25元(已扣除垫付款5000元); 三、被告盐山县诚宏运输队在苗延伟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4.36元,由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承担492.02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2980.46元,被告苗延伟承担6121.8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案件受理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