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盐山县诚宏运输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苗延伟赔偿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损失369721.25元(已扣除垫付款5000元);

三、被告盐山县诚宏运输队在苗延伟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4.36元,由原告宋长青、闫秀銮、宋秋芬、宋瑞峰承担492.02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2980.46元,被告苗延伟承担6121.8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案件受理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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