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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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 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 乐清市伟峰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天津中辉佳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期内利息206125元、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7月6日为1518656.25元,之后以4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自2021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复利(截至2021年7月6日为6945.26元,之后以206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自2021年7月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若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以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坐落于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南,信誉楼大街西侧华贸的抵押房产(抵押财产信息详见附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2020年恒银温借高抵字第1400012400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最高额以5012.4万元为限; 三、若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有权以被告天津中辉佳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2020年恒银温借质字第140004090011号《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最高额以1400万元为限; 四、被告乐清市伟峰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连良桂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分别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2018年恒银温借高保字第1400012400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恒银温借高保字第14000124002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恒银温借高保字第14000124002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恒银温借高保字第14000124002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额各自以4800万元为限,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吴知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连查微在与被告吴知勇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六项中确定的吴知勇担保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59元,减半收取计137729.5元,由被告乐清市华奥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市伟峰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黄骅市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中辉佳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浙商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吴知勇、连良桂、连查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