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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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金象油墨化工有限公司 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开平市皇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金象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区汉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60万元;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7.50元,由原告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699元,被告开平市金象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区汉女共同负担10048.50元(原告鹤山市安之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6747.50元,本院退还受理费10048.50元给原告;被告开平市金象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区汉女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00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