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透支本金1万元、利息2730.81元、违约金5419.14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个月账单日结欠的透支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收取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利息合计数额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负担。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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