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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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新昌县张氏骨伤医院 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5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5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计490.50元,由原告***负担150.50元,被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