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
贵港市绿茵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贵港市绿茵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开平公司支付货款630000元给原告,并按6%年的利息从2019年10月2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为止,暂算至2021年5月23日利息为59850元,本息合计689850元;2.被告伍柏强对被告开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贵港市绿茵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公司从2018年开始达成商品销售合同向原告购买高效聚合剂,每次供货均通过传真签订有《商品销售合同》。前期,被告均按时支付货款,2019年2月起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货款。2019年10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追款时与被告签订《对账单》确认尚欠货款630000元。按6%年的利息从2019年10月2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为止,暂算至2021年5月23日(630000元×6%年×1年7个月)为59850元,本息合计:689850元。被告当时说将尽快付清,但至今未付。被告开平公司是被告伍柏强的一人公司。被告伍柏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开平公司、伍柏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起,原告与被告开平公司一直进行高效聚合剂买卖交易,双方为此签订了多份《商品销售合同》。2019年10月23日,双方通过《对账单》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开平公司供应高效聚合剂共计1890000元,被告开平公司已付货款1260000元,尚欠货款63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开平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4年10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伍秀琼变更为伍柏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商品销售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磅码单、对公往来户明细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开平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商品销售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磅码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与被告开平公司结算,被告开平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30000元,有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凭,本院亦予确认。关于利息,被告开平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利息以尚欠货款630000元为基数,从双方结算之次日即2019年10月24日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利息,以本院认定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伍柏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开平公司的债务发生于被告伍柏强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期间,现被告伍柏强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缺席,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绿茵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伍柏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港市绿茵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8元,减半收取为5349元,由原告贵港市绿茵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86元,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伍柏强负担5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698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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