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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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海辰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黔西南州海辰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敖翔劳务报酬6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64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敖翔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敖翔负担5元、由黔西南州海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