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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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吉园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王兴元、黔西南州吉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彭德艳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9年7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乔丹泽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乔丹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兴元、黔西南州吉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王兴元、黔西南州吉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乔丹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