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光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汉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7220.6元,并以1272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9.2625%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赵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被告程光军、赵娟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