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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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董玉满、魏永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17204.57元,本息合计47204.57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征收490元,由被告董玉满、魏永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