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被告海城市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因购货资金不足,于2019年4月28日向原告辖属的客户海城农商银行腾鳌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双方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与之相对应的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2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8.5‰,约期为2019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9日,并约定如到期不偿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方有权限期清偿,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计收罚息,被告海城市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贷款虽未到期但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未按规定按期结息,上笔贷款利息一直未归还。抵押物为:登记在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商业网点,位于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红星委骏都国际永安路1-S18号。权证号码,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第0008444号,面积2240.22平方米,他项权利证编号为:20190003799号。被告同时出具了还款来源预测和承诺书、股东会决议、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诺以前述房产抵押给原告,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辽海农商银2019年流贷字第201009号);

二、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借款本金2200万元;2、以本金2200万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8.5‰计算利息;3、转贷前拖欠利息2015956.8元。上述款项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

三、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志英、单莹莹、郭琳琳对上述款项中第1项和第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宗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红星委骏都国际永安路1-S18号,面积2240.22平方米(产权证号:辽(2017)海城市不动产第0008444号,他项权证号:辽(2019)海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99号),在调解协议中第二项之第1项和第2项款项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80940元,由被告海城宗骏家世界家居购物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0940元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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