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