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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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硕杰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巨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石妹人民币163736元; 二、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石妹人民币29870.09元; 三、驳回原告韦石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元,依法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韦石妹负担17元,由被告范红伟负担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