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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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何邱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9月26日,已产生利息1146.39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包括罚息、复息); 二、翁港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计539.5元,由何邱涛、翁港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