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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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林山人民币60270.58元; 二、限被告浙江省浦江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林山人民币776.32元; 三、驳回原告周林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周林山负担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担256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交款手续。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2元)。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