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鸿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鸿燊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0839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鸿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鸿愿公司双倍退还鸿燊公司所交定建费用180万元,并向鸿燊公司赔偿其所交费用的30%即27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鸿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将案涉合同简单认定为租赁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合同实质上并非单纯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鸿愿公司先按鸿燊公司要求建好钢结构仓库,再将仓库出租给鸿燊公司,即鸿愿公司承担物业立项、规划及设计图纸审批并按图纸开工建设并将所建仓库出租给鸿燊公司的义务,并不只是单纯的出租义务,一审将案涉合同简单认定为租赁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系法律适用错误。案涉合同并非单纯的租赁合同,不能直接适用于上述第二条的规定,且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是已经建成的城镇房屋,而案涉仓库并未开工建设,并不适用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即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也只能认定案涉合同中有关仓库租赁的部分条款无效,而有关定建事项的条款仍合法有效,不适用上述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认定合同全部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案涉合同第四条第2款有关定建事项的规定,鸿愿公司在开工之日起七个月内未建成使用,视为鸿愿公司违约,鸿愿公司应双倍退还鸿燊公司所交的所有费用,并赔偿已交费用的30%给鸿燊公司。

针对鸿燊公司的上诉,鸿愿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正确。

宣判后,鸿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鸿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鸿燊公司支付的80万元定金直接付给了施工单位,而案涉仓库的施工单位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东日公司)是鸿燊公司联系接洽的,在施工过程中主要也是鸿燊公司与福建东日公司对接,因此该80万元鸿燊公司应当向福建东日公司主张。另外,在收据上有注明款项转入福建东日公司,但鸿燊公司并未提供转账单佐证,福建东日公司也未与鸿愿公司结算,鸿愿公司不清楚福建东日公司是否实际收到该两笔款项80万元,而鸿燊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福建东日公司转账汇款80万元,故应驳回鸿燊公司要求退还80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针对鸿愿公司的上诉,鸿燊公司答辩称:答辩意见与鸿燊公司的上诉状一致。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由鸿愿公司按照鸿燊公司的要求建好钢结构仓库并出租给鸿燊公司使用,虽然合同约定有租赁物部分建造的内容,但纠其合同目的,仍在于租赁建筑物,因此,本案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判断双方权利义务。案涉租赁物因土地规划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次,关于财产返还的问题,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鸿愿公司收取的建筑费用应予以返还,鸿愿公司主张系案外人收取建筑费用,但合同约定其为建筑费用收取方,同时,相关收据上亦加盖有鸿愿公司的公章,故鸿愿公司的该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鸿燊公司主张的双倍返还建筑费用并承担30%赔偿责任,该两项主张均出于合同的约定,承上,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鸿燊公司再根据相关合同条款主张权利没有依据,其主张损失赔偿,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鸿燊公司、鸿愿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鸿燊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广东鸿燊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东莞市鸿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东莞市鸿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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