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许招福、张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续卡(卡号:6228××××4103)透支本金199613.44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17152.87元,及从2021年2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二、许仲南、许冬福、刘永忠、许天福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许仲南、许冬福、刘永忠、许天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招福、张丽华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1.4元,由许招福、张丽华、许仲南、许冬福、刘永忠、许天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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