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塘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鲁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塘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31.48元及截止至2021年4月6日利息874.01元、违约金500元,以上合计31305.49元,并应支付自2021年4月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熊华林对被告鲁建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熊华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向被告鲁建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0元,由被告鲁建明、熊华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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