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曾涛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53.41元及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及复息120.56元,还应一并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息;

二、曾涛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宁化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

三、张丽华、巫忠秀对曾涛涛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丽华、巫忠秀代偿后,有权向曾涛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49.50元,由曾涛涛、张丽华、巫忠秀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