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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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向游海山支付以10088867.3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游海山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损失赔偿金3218210元; 五、驳回游海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88689.10元,由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062元,由上诉人游海山负担7627.10元。反诉受理费57451元,由上诉人游海山负担16272.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17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80.1元,由上诉人游海山负担46885元,由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59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