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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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海陵区姚宇运输服务部 泰州千岛水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人江苏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千岛水务有限公司、郯某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