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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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江苏国宇高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靖江市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经被宣告破产,被执行人靖江市友谊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靖江市××城××层的房产已在本案中处置并抵款给了本案申请人,至此,靖江市友谊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以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沪东证执行字第174号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商翠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商翠云有其他财产,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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