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均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2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