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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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县广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一、签订合同的一方虽然是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但合同约定的借款已发放给借款人广宇公司,且新县农商行认可该合同效力,表示金融部经过其授权。二、广宇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召开股东会,形成了同意为本案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广宇公司主张广鑫公司与新县农商行恶意串通,改变借款用途,骗取广宇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经查,该借款虽未按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农副产品,而实际用于“借新还旧”,偿还过桥资金,但该980万元新旧两次借款,广宇公司均为抵押担保人,不论其是否知晓借新还旧,均应对后一份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广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