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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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德印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8日的利息为6446.87元,2021年1月18日的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至本息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仁凤、杨德义、陈彩、杨永胜、颜景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德印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元,由被告杨德印、张仁凤、杨德义、陈彩、杨永胜、颜景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