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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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硕龙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硕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支付研发费用182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25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575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以5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硕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被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寒冰 审 判 员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曹玉婷 书 记 员 李虹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