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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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桂岳、寿益芳代偿款381750.8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操、寿丽萍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6元,依法减半收取3513元,由被告诸暨市宇萍针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许操、寿丽萍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