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宗民损失26300元;

四、驳回张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杨东升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038元,由张宗民承担1706元,由杨东升负担23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张宗民承担70元,由杨东升负担4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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