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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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宗民损失26300元; 四、驳回张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杨东升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038元,由张宗民承担1706元,由杨东升负担23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张宗民承担70元,由杨东升负担4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