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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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安沃尔商贸有限公司 涿州市汇金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汇金广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沃尔公司退还我公司货款1435684元并支付利息(以14356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我与安沃尔公司签订了《国际名品集合店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我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但货到后,发现大部分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约定我公司将有质量问题的货退给安沃尔公司,其退还相应货款2435684元。但是安沃尔公司仅退还了1000000元,尚余1435684元未退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安沃尔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2日,安沃尔公司(甲方)与汇金广场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其中约定:第一章品牌及合同主体1、品牌使用1.经营及保证金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所指定地点经营“AZ国际名品集合店”,销售甲方提供的品牌服装、箱包、鞋、饰品等,乙方即为甲方的经销商。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20万元,首批进货款全款的30%,90万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第二章价格及营销管理1、供货及付款方式1.5首批货品乙方支付本批次总货款的30%,甲方即安排货品从美国或加拿大发往国内;甲方提供电放提单后乙方支付本批次总货款的40%;货品到达甲方仓库后,乙方支付本批次货款剩余30%后,甲方安排发往乙方指定地点。该合同落款处载明安沃尔公司的授权代表为李广。 2016年8月24日,安沃尔公司(甲方)与汇金广场公司(乙方)签订了《AZ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其中约定:甲方交接人:李广。四、乙方付款时间:乙方支付甲方20万元服务费及第一批货款30%预付金即90万元共计110万元,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 2016年9月12日,汇金广场公司支付了90万元给安沃尔公司;2016年11月14日,汇金广场公司支付了120万元给安沃尔公司;2016年12月30日,汇金广场公司支付了90万元给安沃尔公司。 在本案庭审中,汇金广场公司称,其收到安沃尔公司的货物后,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还给了安沃尔公司,所退货物对应的货款金额为2435684元。 2017年9月26日,汇金广场公司与安沃尔公司签订了《会议纪要》,其中载明:安沃尔公司同意将汇金广场公司的退货货款2435684元分三期退还汇金广场公司,具体如下:第一批截止2017年11月30日,退款金额875000元。第二批截止2018年1月31日,退款金额875000元。第三批截止2018年3月31日,退款金额685684元。该会议纪要中,安沃尔公司落款处为李广的签名及手印。 2017年12月5日,安沃尔公司退还汇金广场公司40万元;2018年1月17日,安沃尔公司退还汇金广场公司20万元;2018年2月1日,安沃尔公司退还汇金广场公司30万元;2018年3月27日,安沃尔公司退还汇金广场公司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国际名品集合店协议书》《AZ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收付款入账通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汇金广场公司与安沃尔公司就所退货物的金额及款项支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安沃尔公司应该按照约定进行退款,但其只支付了100万元的退货款,尚余1435684元至今未退,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安沃尔公司应当向汇金广场公司退还1435684元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018年3月31日为约定的支付最后一期退货款时间,汇金广场公司主张自2018年4月1日起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安沃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安沃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涿州市汇金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35684元并支付利息(以14356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1.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安沃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