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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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豪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陵豪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243918.08元及截止到2021年7月20日的利息10505.42元(自2021年7月21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小粉、韩彤彤、韩卫杰对被告鄢陵豪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被告鄢陵豪辉实业有限公司、张小粉、韩彤彤、韩卫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4元,由被告鄢陵豪辉实业有限公司、张小粉、韩彤彤、韩卫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