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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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花东海工程款359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3346元,由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