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公立中医院
康平县康平镇华瑞电子产品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华瑞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电子屏款94888元;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医院开业前,原告根据被告的需要制作了四个电子显示屏,壁画等,结算后给付了部分款项,剩余94888元至今尚未给付。

被告中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华瑞商行为被告中医院安装电子显示屏、壁画等设备,设备款及安装费共计94888元,此款被告中医院至今尚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中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为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买卖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中医院欠原告华瑞电子商行电子屏款及安装费94888元的事实有原告开具的发票为证,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中医院从原告华瑞商行赊购电子屏后,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电子屏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即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电子屏款。双方虽未约定给付账款的日期,但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项,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电子屏款94888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被告康平县公立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康平县康平镇华瑞电子产品商行给付电子屏款94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康平县公立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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