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褚旭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51,091.4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褚旭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止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3,115.68元、复利99.32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被告褚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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